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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杭州1月24日電(記者 童櫟丞)1月22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原海鹽縣核電事故場外應急辦主任龐樂明提起公訴,指控其擔任核應急辦主任期間涉嫌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這起案子由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指控龐樂明于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lián)魏{}縣核電事故應急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虛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財產(chǎn),共計價值人民幣131萬多元;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301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情節(jié)嚴重。
然而在1月22日的庭審現(xiàn)場,龐樂明只承認在陪同山東核電辦人員前往北歐旅游時,用應急辦的錢支付了他女朋友王衛(wèi)利個人的團費,對檢察院指控的絕大部分事實矢口否認。
龐樂明辯稱,自己在職期間單位設立了“小金庫”,但“小金庫”的錢沒有用于個人開支,都是用于單位開支,或者一些單位報不了的帳,用小金庫開支。
檢方提供的證據(jù)證明:龐樂明于2004年9月至2006年12月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考察費、會務費等名義,將應急辦20筆資金共計98萬多元經(jīng)海鹽縣財政支付(核算)中心賬戶和“小金庫”匯入海鹽縣南北湖旅游有限公司賬戶,以虛列旅游支出手段套出現(xiàn)金后占為己有。檢方還稱,龐樂明授意將應急辦從秦山核電一期取得的支助款劃入海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帳內(nèi),其中的25萬元轉到海鹽縣南北湖旅游有限公司賬戶,用于充抵龐個人向旅游公司的借款。
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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