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合謀挪用1000萬元用于炒股,賺了2000余萬元,自己也獲得了數(shù)百萬元的報酬,沒想到賺錢容易出事也不難。昨天,深圳市萊英達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萊英達集團)前董事長、黨委書記,現(xiàn)年70歲的范惠明,被控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在深圳中院過堂。
經查,1996年6月間,時任萊英達董事長、黨委書記的范惠明,伙同該公司副總經理樓校全、湖南湘財實驗銀行深圳市證券業(yè)務部(下稱湘財證券)負責人李春來及朱若常(均已判刑)合謀炒股,由范惠明及樓校全負責籌借資金,李春來負責辦理借款手續(xù),朱若常負責操盤炒股。
當年7月3日,湘財證券向有色金屬公司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范惠明代表萊英達集團為該筆借款擔保。次日,李春來以空存透支的方式給朱若常提供了戶名為“楊滿玉”的股票賬戶透支人民幣1000萬元。此后,朱若常用該賬戶炒股。
同年8月30日,范惠明等人商議后,將1000萬元歸還湘財證券同時歸還了借款利息。朱若常則利用盈利款繼續(xù)經營炒股。
截至案發(fā)前,炒股獲利共計人民幣2421萬元。其中,范惠明個人分得人民幣320萬元、仨虎公司26%的股份及價值197萬元的深圳市華僑城的房產一套。案發(fā)后,范惠明歸還517萬元人民幣。
1997年春節(jié)前,為感謝范惠明對湘財證券提供資金擔保等工作的幫助,李春來到范惠明的辦公室,把一本以其兒子范飆名義開戶的銀行存折(內有人民幣16.88萬元)送給了范惠明。其兒子范飆于1997年底將該存折中的本金及利息提走使用。案發(fā)后,范惠明將這筆錢歸還。
在昨天的法庭上,現(xiàn)年70歲的范惠明當庭表示認罪,但否認合謀炒股一說,稱炒股的事情是他在給湘財證券做了擔保之后才知道的。他表示在分得320萬元人民幣和一套房產后,曾多次要把買房的錢還給李春來,只是李春來一直都不要。
范惠明還辯護說,他代表萊英達集團給湘財證券做擔保是因為雙方有財產互保協(xié)議,對于收受李春來16.88萬元的存折的事實,范惠明表示那是妻子給李春來6萬元炒股所得的本金和分紅。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黃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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