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半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要開始實施,從2007年4月5日到2008年4月30日是該條例的公布期。針對前陣子東航云南分公司的“飛行員返航事件”,參與制定該條例的中國人民大學行政法教授莫于川今天(4月14日)對記者說,“返航事件因涉及公共交通,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而東航云南分公司又屬于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其信息公開行為應該遵照該條例執(zhí)行,即使該條例是在公布期,其上級機關和主管行政機關均應監(jiān)督其信息公開的合法性!
記者翻閱此條例第三十七條:“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換言之,這個條例不僅適用于政府的信息公開行為,同樣適用于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企事業(yè)單位的行為。如果產生信息的機關和收集信息的機關沒有及時、準確地依法公布信息,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讓我們回顧“飛行員返航事件”的信息公開過程:3月31日,《云南信息報》曝出東航云南分公司飛行員集體返航事件,機場說是“天氣原因”,記者調查有“人為因素”;4月1日,《南方都市報》記者在昆明的東航云南分公司被告知是“天氣原因”;4月5日中午,民航局派出工作組抵達昆明;4月6日,《成都商報》記者偷聽到調查會議的關鍵詞:“這次返航事件是一次有組織、有計劃的行動”;4月7日,東航總部公開表示,數(shù)據(jù)的分析及與當事人的調查談話表明,有部分航班并非當時機組所反映的“天氣原因”返航,存在明顯的人為因素。
從“天氣原因”到“人為因素”用了七天的時間。
莫于川教授說,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今年5月1日起才開始實施,目前無法追究責任人的嚴格責任;如果條例實施后,產生信息的機關提供矛盾的、先后不一致的信息,愚弄公眾的知情權,公眾可以通過復議、訴訟途徑問責產生信息的機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
“飛行員返航事件”信息公開過程的尷尬,折射出民航行政管理機關、民航企業(yè)、消費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博弈。航空公司承認是“人為因素”,要承擔巨額的賠償;民航行政管理機關如不公開真相,要承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風險。但是,在今天網絡信息越來越發(fā)達和法律規(guī)范越來越嚴謹?shù)臅r代,真相最終會大白于天下,任何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都會被澄清,隱瞞真實信息的行為終將受到公眾輿論和法律的審判。
“飛行員返航事件”信息公開的前后矛盾,帶給民航業(yè)的反思是:公眾的知情權應該受到尊重,公眾的利益高于一切!(記者 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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