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學過程中,因購買土地、修建校舍短缺資金,(重慶)大足縣國利中學及校長吳衛(wèi)東非法吸收公眾資金874余萬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大足縣國利中學被判處罰金20萬元。宣判后,吳衛(wèi)東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市一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吳的上訴,維持原判。
年息20%通過教職工借款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6月,吳衛(wèi)東夫妻共同創(chuàng)辦了大足縣龍崗文化技術學校。幾年后,該校更名為重慶市大足縣國利中學,屬私立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吳衛(wèi)東。因當時該校生源較好,租用原大足林蔭酒家閑置房辦學的吳衛(wèi)東遂決定自籌資金購買土地,建設新校舍。由于資金缺口較大,吳衛(wèi)東動員全校教職員工在社會上找人借款,承諾按20%的年息支付利息,待學校運轉正常后及時歸還。
案發(fā)時僅歸還20余萬元
從2001年2月起至去年7月,大足縣國利中學陸續(xù)以大足縣國利中學、大足縣隆欣職業(yè)學校(大足縣國利中學于2006年上報市教委欲更名為大足縣隆欣職業(yè)學校,但在未得到市教委批準的情況下,就擅自對外使用該名)、吳衛(wèi)東的名義,以支付月息1分至3分不等的高息借貸方式,向社會公眾和單位職工80人吸收資金874.5676萬元。
法院認為,大足縣國利中學在辦學建設校舍的過程中,為達到籌集資金的目的,以高息借貸的方式,吸收公眾資金874.5676萬元,至案發(fā)時,僅歸還20.31萬元,欠下854.2576萬元未歸還,其行為擾亂了金融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吳衛(wèi)東作為大足縣國利中學直接的主管人員,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重慶商報 徐勤 楊衛(wèi)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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