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暮年的陳先生喪偶之后和鐘點工走到一起,卻遭女兒重重阻攔,女兒的理由是擔心鐘點工分走家產。夫妻倆無法回家,陳先生只能暫時棲身在妹妹家,而妻子則跟老鄉(xiāng)一起臨時居住。這起親人之間的糾紛最終訴至法院,以陳先生勝訴而告終。
父親
再婚4年后告知女兒
陳先生一直居住在長寧區(qū)一套租賃公房內,1994年房子以售后公房的形式買下,變成陳先生的個人產權房。1996年,陳先生的長女陳女士將一雙兒女的戶口報入父親的房屋內。1997年陳先生的發(fā)妻過世,幾個女兒對亡者遺留下的財產未作分割。
喪偶獨居的陳先生認識了從東北來滬做保姆的黃女士。黃與身在老家的丈夫關系不睦,認識了陳先生后對他頗有好感。正巧陳先生需要有人幫他料理家務,黃女士就到他家做鐘點工。黃女士把獨居的陳先生照顧得妥帖安穩(wěn),兩人之間的感情也越來越好。2004年,黃女士回東北辦理離婚手續(xù),隨即和陳先生登記結婚。
但陳先生并沒有把婚訊告訴幾個女兒,他十分擔心女兒會作出什么樣的反應。所以在結婚4年后,女兒們才知道父親再婚的消息。
女兒
指責繼母欲搶奪家產
去年初,陳先生夫婦回了趟黃女士的老家。5月中旬,兩人回到上海卻發(fā)現(xiàn)自家房屋正在裝修,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全部被堆置在公用過道內。而在現(xiàn)場指揮工人作業(yè)的竟是陳先生的長女陳女士。父女倆在房屋內爭吵起來,甚至撥打110叫來了民警。
陳女士說,她剛知道父親已經再婚,對繼母黃女士的身份提出異議?墒钱旉愊壬贸鼋Y婚證時,她又提出證件是假的。民警走后,陳女士不愿讓繼母進屋,找來一把大鎖把父親單獨鎖在房屋內,然后揚長而去。陳先生在家里找出一根鋸條鋸開鎖鏈,才打開房門。當時夜雨淅瀝,開窗破墻的裝修房屋不斷有冷風吹入,夫婦倆坐在床邊,心里凄苦非常。
第二天,陳先生夫婦只得到陳的妹妹處暫住。經過居委會、婦聯(lián)的勸導,陳先生在5月26日攜妻回到家中,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住下。
5月27日,陳女士再次到父親家,責備父親隱瞞婚事,并指責黃女士以結婚為餌欺詐父親,妄圖搶奪房產。爭吵中,陳女士對父親動了手,并在房屋內打砸家什,被砸碎的玻璃瓶割傷了陳先生的左腿。
面對女兒再次尋釁,陳先生再也不敢住在家里,連衣物都沒有收拾就從家里逃出,投奔妹妹家。這次,黃女士沒有一同住到陳先生的妹妹家去,她白天等活干,晚上就跟老鄉(xiāng)一起睡宿舍。
法院
限長女30天內搬離
陳先生發(fā)現(xiàn)一直住在妹妹家也不是長久之計,于是在去年年底搬出,和妻子租了一間小屋子居住。之后,他得知女兒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終于忍無可忍,于去年9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陳女士歸還住房并恢復到裝修前的樣子。
陳女士則向法院表示,自己并沒有不讓父親居住,而是擔心黃女士出于霸占房子的目的才和父親結婚。雖然父女倆存在意見分歧,但是因為房子是以前生母和陳先生共同分得的,自己從繼承角度來說也有權利,更何況自己和一雙兒女的戶口都在房子內,理應有居住的權利。
長寧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女士應在30日內搬離陳先生的房屋。但陳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官說法
陳先生作為唯一登記的系爭房屋權利人,有權選擇與再婚妻子共同居住,或者選擇與女兒共同居住,其他人不得干涉。陳女士的戶口雖然在系爭房屋內,但是戶籍不當然代表房屋的居住權。且陳女士結婚后在他處房屋取得房屋產權,完全可以另行居住。所以陳女士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陳先生父女之間的訴訟,從形式上看是居住權糾紛,但這個糾紛的核心是老人再婚后和成年子女之間產生的矛盾。像陳先生那樣不敢把自己再婚的事情告訴子女,而當涉及房屋問題的時候爆發(fā)矛盾,是一種不妥當的方法。再婚的老年人應在可能的情況下對各自的婚前財產作妥當處理,盡量避免糾紛。
通訊員 金文斌
本報記者 袁瑋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