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化名)在男友小軍(化名)舅舅家中跳樓身亡(本報去年10月23日曾報道),其父母要求小軍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市一中院以小軍與小雪同居一室,卻在小雪死亡前后未盡扶助義務,其不作為行為與小雪死亡后果有因果關系為由,判決小軍賠償小雪父母各項損失10萬元。
女友同居期間墜樓
2006年7月,小雪與小軍建立戀愛關系,不久后同居。去年3月25日晚7時許,小雪在小軍舅舅家中墜樓身亡,法醫(yī)鑒定為自殺。小雪的父母認為女兒男友小軍沒有盡到救助義務,因此要求小軍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審理中,小雪父母的代理人任浩綱律師提出,小軍與小雪是戀愛同居關系,因此確立了相互高度信賴的準家庭關系,屬于“生存共同體”。案發(fā)時,小軍與小雪同處于相對封閉空間,對她墜樓死亡負有必要且及時的扶助義務。小軍漠視或聽之任之的行為,違反了生存共同體成員相互扶助的作為義務,應該為自己不作為造成的侵權(quán)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但一審法院以小雪父母提供證據(jù)不足,駁回訴訟。
男友沒有報警救助
市一中院二審查明,從公安機關詢問目擊證人的筆錄中可證實,小雪跳樓時間是去年3月25日18時許。根據(jù)小軍的自述及派出所值班干警的陳述,可以認定民警接到報案后到達現(xiàn)場的時間是19時許。因此,小雪的死亡時間應為去年3月25日18時至19時之間。
根據(jù)小雪父母提交的,小軍于去年3月25日18點30分上傳的內(nèi)容為“親愛的,老婆,……這是我最后一次叫你,以后你聽不到我這么叫你了……你是真的走了,我是真的哭了……”的博客記錄,可以認定小雪的死亡時間應在當日18點30分前,且小軍是明知其墜樓事實,但既未報警又未實施救助。尸檢報告可以看出,小雪胃內(nèi)空虛,在死前較長時間未進食。
二審判男友賠10萬
二審法院采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該院認為,小軍與小雪是戀愛同居關系,在事發(fā)前小軍與小雪同居一室,相互負有一定的扶助義務,但小軍對小雪未正常進食漠不關心,且對其精神異常也未安撫或告知其親友,在發(fā)現(xiàn)小雪墜樓死亡后既未積極救助也未報警。小軍的不作為行為有悖于民法的誠實、公序良俗原則,且與小雪的死亡后果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定小軍對小雪的死亡后果負有賠償責任,并作出由小軍賠償10萬元的判決。(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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