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備受關注的南寧“覃氏三姐妹”被害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蘭新誠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2009年2月,蘭新誠預謀對租住在其對面703號房的覃三妹實施強奸,并為此準備了折疊刀、羊角錘、繩子等工具。2月10日20時左右,蘭新誠到一樓電表箱拉下703號房電閘,趁覃三妹開門出來查看停電原因未關門之機攜帶作案工具潛入其房內(nèi)。入室后,其用催淚噴霧劑向坐在沙發(fā)上的覃四妹噴射,遭到反抗后捅傷覃四妹,并用繩子將覃四妹捆綁至衛(wèi)生間。蘭新誠又將合上電閘回到703號房覃三妹挾持進房,遭到覃三妹反抗時向其左胸部捅了一刀,然后將其捆綁至廚房。當晚21時許,蘭新誠又持刀將回家的覃二妹挾持捆綁至衛(wèi)生間。因蘭新誠害怕罪行敗露,遂將三姐妹殺人滅口并在自己的709號房間對三姐妹的尸體進行肢解。2月13日,蘭新誠駕駛電動自行車分兩次將尸塊拋至南寧市良慶區(qū)大沙田金象社區(qū)陽光新城后面的鋼沙山。之后尸體被人發(fā)現(xiàn),蘭新誠于2009年4月25日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蘭新誠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3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且被告人蘭新誠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請求對蘭新誠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意見,認定其作案準備充分,畏罪心理明顯,具有較強的認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應當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宣判后,蘭新誠當庭表示上訴,三姐妹的父親就賠償事項也提出了上訴。 (記者 劉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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