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第一宗卡拉OK版權費糾紛案,近日調解結案。7月29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教處負責人向記者證實,被告鄭州火豹文化發(fā)展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接受原告每首歌賠償權利人版權費損失1萬元的條件,調解協(xié)議已經生效。
據(jù)介紹,此案的原告方為代表中國音像協(xié)會負責河南KTV市場各類音樂著作權管理、收費的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告方為經營娛樂場所的鄭州火豹文化發(fā)展管理有限公司,涉案歌曲共3首。在調解協(xié)議中,被告除同意按每首歌1萬元進行賠償,共計3萬元外,還同意今后繳納版權費,補繳2007年以來的版權使用費。
部分KTV拒絕繳納版權費
今年4月,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將鄭州火豹文化發(fā)展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被告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了需經原告授權的MTV音樂電視作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賠償7萬余元的經濟損失。
其實,從2004年開始,一場關于卡拉OK行業(yè)版權費問題的變革就悄然展開。
2007年1月1日,作為各類音樂版權著作權人代表的中國音像協(xié)會,開始推廣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自動統(tǒng)計點唱率,KTV按點唱次數(shù)繳納版權費。
2008年6月21日,鄭州市作為試點城市之一,推廣安裝該系統(tǒng)。2009年2月3日,河南省文化廳正式成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tǒng)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省開征卡拉OK版權使用費,中國音像協(xié)會委托代理機構按每個包間每天收費8.4元進行收費。
據(jù)了解,自卡拉OK版權使用費收費細則出臺后,截至目前,鄭州已經有超過九成的KTV安裝了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tǒng),但還是有部分KTV拒絕繳納版權費。
從2008年11月底開始,中國音像協(xié)會委托其成員單位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先后將河南省數(shù)家娛樂機構起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最終都在開庭前達成調解協(xié)議,鄭州火豹文化發(fā)展管理有限公司是第一個走上法庭的被告。
費用會不會轉嫁給消費者
“KTV賺的就是消費者的錢,收取的版權使用費會不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記者在采訪中多次聽到這樣的聲音。
河南振山律師事務所主任秦三寬認為,按照國家版權局、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的有關規(guī)定,消費者到卡拉OK經營場所消費,已經向經營者支付了相應的費用,不應再承擔額外的版權費。
“按照規(guī)定,一間包房一天將要多支出版權費160余元,一年下來,就是6萬余元!编嵵菀患見蕵穲鏊呢撠熑苏J為,若繳納版權費,經營成本勢必增加,企業(yè)只能通過增加包房費或其他項目來增加收費,但為了營利,會出錢購買MTV音樂電視作品使用權。(本報記者 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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