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11日電 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案,被控發(fā)放走路工的被告古鋅銘、蔡能祥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日宣判,改判決兩人有罪,古鋅銘處3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蔡能祥處4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其中蔡能祥部分定讞,古鋅酩則仍可再上訴。
據(jù)“中央社”報道,2006年12月間,高雄市長選舉投票前夕,陳菊陣營舉行記者會檢舉對手黃俊英陣營發(fā)放走路工賄選,并舉出陳菊陣營側錄到古鋅銘及蔡能祥在搭載動員參加選前造勢晚會的游覽車上發(fā)放走路工等左證,全案被檢方依投票行賄及受賄罪嫌起訴。
全案07年11月一審宣判,法官認為,被告發(fā)放的500元走路工是只要參加者,不論有無選舉權都可獲得,屬于被動員參加活動的工資,而不是買票錢,判處滿古、蔡兩被告無罪。
不過,“高雄高分院”則認為,被告古鋅銘發(fā)放500元時,有發(fā)言請求受賄民眾支持黃俊英及市“議員”黃柏霖,勘驗光盤受賄民眾也有“嗯、嗯”聲音回應,認為原審判決無罪,實有未洽,檢方上訴要求改判有理。
合議庭并認為,古鋅銘為支持黃俊英競選市長,擅作主張對參加造勢晚會的民眾交付現(xiàn)金,嚴重敗壞選風,判刑3年半,以儆效尤;另蔡能祥基于好意,同意代為發(fā)放賄款,自己也收受賄賂500元,判處8個月,褫奪公權2年,減刑為4個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
合議庭指出,兩名被告所涉及的罪名雖都是三審定讞的罪,但其中蔡能祥罪刑判處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依法得于二審定讞;古鋅銘罪刑較重則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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