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0日電 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天(10日)再度開庭,并傳喚劉靜蓉、吳麗洳與趙小菁等3位前后任經手特別費的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出納。馬英九在離開時表示,今天聲請傳喚3名基層出納人員,是要證明自己支用特別費與其它市長并無不同,并沒有所謂檢方指控的詐領情事。
據(jù)“中央社”報道,今天傳喚的三位證人都是辯護律師聲請傳喚。比照上次開庭傳喚方惠中等三位市長室秘書,今天合議庭仍采隔離訊問的方式。對于特別費的請領程序三人說法大致相同,也就是依慣例請領特別費的一半,即以領據(jù)核銷的新臺幣17萬元,每個月由她們先將領據(jù)貼在黏貼憑證用紙上,再送到市長辦公室交給機要秘書余文、方惠中等人,待秘書蓋上馬英九私章后經會計室核章,由市府集中支付處將錢匯入市長戶頭。
至于特別費撥給市長后錢要怎么使用出納不需知道,也不會在事前去問市長秘書。劉靜蓉表示,在前市長楊金欉時代,市長使用的是特支費,后來才改名為特別費,但是她也不清楚特“別”費與特“支”費有何差別。
吳麗洳則指出,市長特別費除領據(jù)核銷一半的17萬,還包括余文請領的每個月5萬元工作獎金與犒賞金。其中“17萬元”、“5萬元”兩筆款項,都是由她依慣例每月先以計算機打印,僅犒賞金部分,隨余文提報名單,每個月會有所異動。
由于吳麗洳在回答律師詰問時提及“檢方筆錄未能將她的陳述做完整記載”,因此律師也向合議庭要求勘驗訊問光盤;而公訴檢察官侯少卿也質疑檢方傳喚十多位證人中,僅吳麗洳有此反應,因此同樣提出勘驗訊問光盤請求。
至于有會計專業(yè)背景的趙小菁,作證時具體指出,在2003年12月11日收到市府函轉“審計部”北市審計處公文后,由于函示上要求“不得有月初尚未發(fā)生即先行支付情事”,因此會簽市府會計處簽核公文后,改變特別費請領流程,即每月月底作業(yè),直到隔月月中以后將錢匯入市長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