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7日電 臺“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內容大幅夾殺新政黨及小黨參政權。臺灣《中國時報》分析稱,在協(xié)商好不分區(qū)“立委”名單后,國親也連手封殺“兩政黨得共推候選人”提案,未來在藍綠對決下,親民黨、“臺聯黨”恐面臨泡沫化。
再看一些事例:親民黨“立委”傅昆萁提案限制賄選認定時間自“候選人登記后”起算之提案也因輿論撻伐聲大,主動撤案;針對“臺聯黨”提出的“兩個以上政黨得共推候選人”提案,6日三讀會動用表決,親民黨在國親兩黨主席“吳宋會”協(xié)商不分區(qū)“立委”名單后,態(tài)度轉向封殺此案。
新版“選罷法”放寬各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立委”、直轄市“議員”為1000萬元(新臺幣,下同),縣市“議”員600萬元,鄉(xiāng)鎮(zhèn)市代200萬元、直轄市長5000萬元、縣市長3000萬元、鄉(xiāng)鎮(zhèn)市長600萬元、村里長20萬元;并降低直轄市、縣市長候選人參選年齡門坎,由現行35歲降至30歲。
藍、綠連手修法下,新法明訂推薦不分區(qū)及僑選“立委”的政黨資格,須近一次“正副總統(tǒng)”選舉候選人得票數達有效票總和2%以上,或近三次不分區(qū)及僑選“立委”選舉得票率2%以上,或現有5名以上“立委”,否則必須推薦至少10名區(qū)域及少數民族“立委”。
此條款引發(fā)綠黨等小黨極度不滿,被譏“夾殺小黨條款”。
所謂“陽光條款”方面,將黨內初選納入規(guī)范,新法明訂未來政黨辦理公職提名初選,自公告提名作業(yè)日起,候選人若有選舉暴力、賄選、搓圓仔湯等違法行為,比照正式公職選舉處罰,若獲政黨推薦者遭判刑確定,推薦政黨將連坐處罰,按人數每人各處50萬元至500萬元。
由于明年“立委”首度實施“單一選區(qū)兩票制”,許多選區(qū)都是“一對一”對決,新法特別增訂“防暗殺條款”,“立委”、直轄市及縣市長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后至投票日前死亡,選委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選區(qū)選舉并定期重行選舉。
鑒于去年高雄市長選舉,候選人票數過于接近引發(fā)選舉不公紛爭,新選罷法增訂“行政驗票機制”,未來公職人員選舉,最高得票數與次高得票數候選人,得票數相差在千分之三以內得向法院聲請查封選票,2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
新“選罷法”也增訂“政論節(jié)目公平條款”,規(guī)范廣電媒體報道選舉議題或邀候選人參加節(jié)目,若未公正、公平處理,經檢具事證向選委會舉發(fā),可處20萬至200萬元罰鍰;報紙、雜志刊登競選廣告,應載明刊登者姓名,違者最重處200萬元或該廣告費2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