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1日電 臺灣檢方特偵組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今天再度傳喚陳水扁到案說明。陳水扁過去曾強調,“‘國務費’是最特別的特別費”,兩者并無差異。不過,特偵組認為,“國務費”在2001年后預算科目改變,不具特別費性質,且陳水扁等人涉嫌將未用畢的“國務費”交由吳淑珍處置,已有侵占、詐領公款之嫌。
據“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在過去幾次應訊及九月三日公開對外指出,“總統(tǒng)府”在1949年度就編有“國務機要”性質經費,當時是以經費性質分別編列在“機密費”與“特別費”兩個科目項下;若綜觀歷來預算演變過程,“國務機要費”“確具有機密費與特別費之性質”。
“國務機要費”案專案小組指出,追查“國務費”的沿革,過去的確具有特別費的性質,“國務費”業(yè)務項目下的“機密費”部分以領據結報并另設專帳管理,以領據結報的處理方式,類似特別費。
不過,臺“主計處”在2001年度通盤檢討修正用途別科目,將原列業(yè)務費項下的“機要費”及“機密費”兩個科目修正只!皺C要費”一個科目,不再沿用過去“機密費”的處理方式。也就是說,“國務機要費”核銷均須檢附原始憑證,與特別費半數可以領據列報方式并不相同。
專案小組表示,臺“審計部”在2002年因“國安”密帳、奉天項目風波,首度赴“總統(tǒng)府”抽查2001年度“國務費”,發(fā)現“總統(tǒng)府”并未依規(guī)定將“國務費”的原始憑證全部送會計處保管,而是陳水扁辦公室自行將半數“國務費”認定為“機密費”,每月初由前辦公室主任馬永成以領條領回辦公室支用,自行保管憑證。
專案小組說,當時“總統(tǒng)府”以機密為由,要求暫緩查核,“審計部”最后以書面建議“總統(tǒng)府”明訂機密等級認定及支用制度。
為此,“總統(tǒng)府”在2003年間核定“‘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yè)規(guī)定”,規(guī)定“國務費”由會計處另設專帳,原始憑證依“會計法”等法令由專人保管;涉及機密部分,由陳水扁秘書室指派專人比照辦理,無法取得憑證者,得由承辦人提供書面文件或其它佐證數據附案備查。
不過,特偵組清查陳水扁任內“國務費”使用狀況,發(fā)現經“審計部”抽查后,半數“國務費”仍采“機密費”方式處理,由馬永成、林德訓兩位前后任陳水扁辦公室主任在每月初以領條領回,每年扣除三節(jié)約新臺幣八九百萬元的犒賞后,其余金額多交由前“總統(tǒng)府”出納陳鎮(zhèn)慧交給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處置。
至于由會計處保管的“機要費”部分,特偵組日前接獲由臺“監(jiān)察院”所提供的數據,顯示馬永成在擔任陳水扁辦公室主任初期,曾以“機密費”不足為由,將每月未用畢的“機要費”移作“機密費”使用。經審計單位查核制止后,馬永成再以檢附機密數據的方式領取“機要費”。
專案小組指出,由于馬永成這種領取手段再次受阻,吳淑珍才自2002年7月起,以搜集他人發(fā)票的方式,核銷“國務費”“機要費”(前臺“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所稱的“非機密費”),至2006年3月止,總計詐領1400余萬元的“國務費”。
專案小組表示,特偵組掌握這份資料后,認為馬永成涉嫌協(xié)助陳水扁、吳淑珍詐領公款,并非毫不知情,所涉案情不僅查黑中心所起訴的偽造文書罪,11月4日已經將他列為“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款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被告,并聲押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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