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赤腳拍寫真,性感造型宛若仙女下凡。 中新社發(fā) AEG 攝
中新網(wǎng)8月4日電 林志玲不滿遭臺灣國稅局連追帶罰所得稅819萬元新臺幣(下同)案,臺北市高等行政法院昨開庭,國稅局堅持她從經(jīng)紀公司凱渥領取薪資應全納入稅額計算;但她律師團不退讓,稱這些錢是她個人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應扣除給經(jīng)紀公司凱渥的傭金等必要成本后再計稅。法官裁定下月再開庭辯論。
臺灣《蘋果日報》消息,林志玲昨未親自為抗稅案出庭,經(jīng)紀人范清美昨表示她目前在休假,這件事都交給家人和律師處理,公司不過問。
林志玲律師團昨向法官強調(diào),她只委托經(jīng)紀公司凱渥代簽演出契約,并舉例凱渥2004年幫她簽了7場表演合約,但她受傷只演出3場,兩年后才拿到60萬元,顯示凱渥不會幫她追討演出費,還跟她收取2成傭金。律師竟說,林志玲外出表演的機票錢也自己出,因此她不是領凱渥薪水,應可扣除最多45%的必要支出后再課稅。
但國稅局堅持,凱渥擁有林志玲肖像權,她須全力配合凱渥接洽的活動,不得私自外接演出,可見她是受雇員工。她2003到2005年間,共漏報1700多萬元薪資所得,因此去年要求她繳庫819萬多元。
對薪資認定 與國稅局有歧異
臺灣媒體昨向林志玲委任律師團求證,彭運鹍律師代為發(fā)言:“經(jīng)紀公司跟模特兒的關系應該要看每一個個案去認定,不能夠一概而論,我們只是嘗試從財政部的觀點去出發(fā),去嘗試認定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的標準。”在庭上雙方爭論林志玲是否該負擔盈虧?彭律師說:“我們已準備很多充足證據(jù)向法官報告,這個個案被告自己已經(jīng)負擔很多的風險,也負擔很多的成本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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