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項!
“不公正條款”大曝光
韓庚的律師遞交給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訴狀中,提到了關鍵的數(shù)項索賠條款。韓庚方認為SM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濫用權力,因此提出該合約屬無效合同,要求解約。
韓庚提出的五項“不公正條款”是:
1.該合同有多處傾向于SM的條款
第一份合同是在2003年1月簽署的,當時韓庚尚未滿18歲(未成年人),而且他是一個中國人,他并不了解韓國娛樂圈,所以SM給了他一份完全由SM公司單方面研究的協(xié)議。
不僅如此,在2007年2月和2007年12月又簽署了另外兩份由SM提出的單方獲益的協(xié)定,這兩份協(xié)定的簽署意味著韓庚將沒有任何機會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條約。
2.合同為期13年,而實際可能更久
韓庚簽署的第一份合同是在SJ第一張專輯發(fā)行的10年后即可到期,但是在第二次簽署時則為13年。SJ的第一張專輯是在2005年12月發(fā)行的,所以這份協(xié)議將在2018年12月到期,屆時韓庚已經(jīng)35歲了。此外,如果韓庚因為身體健康原因或者學習,不能參加活動時,合同期限還將根據(jù)具體情況自動延長,所以真正的期限,并非紙面上所寫的那么簡單,而是遠遠超過13年。這項條款嚴重侵犯了韓庚的公民權利。
3.不合理巨額賠償金阻擋漫漫自由路
這一項條款,規(guī)定韓庚一旦違約或者做損害公司利益的事,都要給SM支付巨額賠償金。此規(guī)定妨礙韓庚取消合同本身,或者其中的一些協(xié)議。如果韓庚想去別的公司繼續(xù)演藝生涯,他將要賠付SM公司三倍的培養(yǎng)費,并支付在此期間由他引起的公司經(jīng)濟損失金額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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