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建設部通報了全國城鎮(zhèn)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有70個地級以上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
我認為,70個地級以上城市拒絕實施廉租房,具有一定的標本意義,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前存在的政令不暢的現(xiàn)實困境。關于這一點,去年11月11日,張寶慶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有句名言:“中國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政令不通,中南海制定的東西有時都出不了中南海!
廉租房遭遇到的尷尬不過是其中的一例。那么,政令不暢的深層次原因又是什么呢?
根據1998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應盡快建立起以經濟適用房為主和租售并舉的住房供應體系。然而,迄今為止,大部分地方政府走的卻是只售不租的路線,如此單一的售房市場,連發(fā)達國家都望而生畏,但是,我們卻一直這樣走了下來,房價非理性上漲也在所難免。
那么,國家的一些政策,一些地方政府為什么不執(zhí)行?一般人都習慣于將這個問題歸結到資金短缺上來。的確,分稅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財權減少了,在財權減少的同時,事權不減反增,不僅要發(fā)展經濟,還要提供足夠的公共服務,地方政府常常受到資金短缺的困擾也是一個事實。
然而,這并非地方政府抵制廉租房的理由。如果地方政府財力不足,為什么還有那么多的豪華、超豪華形象工程屢屢問世?這些工程所耗費的財力,如果用到廉租房上去,有多少廉租房建設不起來?
顯然,資金問題并非主要因素,因為資金問題地方政府是有辦法解決的。別的不說,將地方政府批租土地的收益拿出一小部分,就足夠建設許多廉租房。地方政府拒建廉租房,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主要還在于激勵和懲罰機制的缺位——這應該是最根本的一個原因。
激勵與懲罰機制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有了激勵機制,地方政府才有嚴格執(zhí)行上級政策的積極性和動力;有了懲罰機制,地方政府才能更清晰地認識到不依照法規(guī)、政策行事的嚴重后果。在兩者的共同作用下,政令必然會暢通無阻。
而目前,我們缺少的恰是這種配套的激勵和懲罰機制。以廉租房為例,倘若地方政府積極執(zhí)行這項政策,它將面臨的是什么呢?
廉租房最大的作用是滿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和拉低房價。據有關專家估計,廉租房與房價呈反比關系。廉租房的供給每增加5%,就會迫使房價下降3%--4%。在廉租房下降之后,最大的受益者是群眾,然而,地方政府會因為認真執(zhí)行廉租房政策受到獎勵嗎?很難。因為現(xiàn)行的考核機制還是以經濟發(fā)展為重要指標,廉租房的增加所導致的房價降低,有可能放緩本地經濟發(fā)展的速度,使地方政府官員在考核中處于不利的位置。
而且,現(xiàn)在尚未有群眾給政府打分的考核機制,在廉租房政策中受益的群眾,并不能用自己的滿意度為嚴格執(zhí)行上級政策的官員換來獎勵。激勵機制的缺位,首先就已經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執(zhí)行有關政策的積極性,他們很難作出對自身利益無益的選擇。
那么,地方政府會因為拒絕執(zhí)行諸如廉租房這樣的政策受到懲處嗎?至少,我們迄今還沒有看到有拒絕執(zhí)行此項政策的官員受到懲處。建設部也僅僅是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區(qū))、縣“應在年內建立”而已,地方政府官員并不需要為拒不執(zhí)行廉租房政策的后果承擔責任。
而且,由于監(jiān)督機制也常常是缺位的,拒不執(zhí)行廉租房制度的,有可能不被上級發(fā)現(xiàn),即使被發(fā)現(xiàn)了也不過是再被要求一次,還有足夠的時間來應對。不僅廉租房政策,其他政策同樣如此。
由于激勵和懲罰機制缺位,地方政府面對上級的政策,經常從自己的利益出發(fā),權衡利弊,思慮再三,有選擇地決定相關政策的執(zhí)行與否以及執(zhí)行的力度。老百姓的廉租房就是這樣被拿走的,政令也就是這樣遇阻的。
(來源:上海證券報 作者: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