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內容事關香港政制
第一次釋法是“解釋居港權”。1998年,有一千多名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因沒有香港特區(qū)政府頒發(fā)的居留權證書,特區(qū)政府欲將其遣返內地,要求他們在辦理申請批準手續(xù)后,按照先后順序合法來港居住。在被遣送的無證兒童中,有4人對此不服,遂以香港特區(qū)政府剝奪他們依法應該享有的權利為由,訴諸法院討要“說法”。這便是吳嘉玲、吳丹丹、陳錦雅、張麗華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
訴訟幾經周折后,上訴到特區(qū)最高法院(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判決香港政府敗訴:按基本法規(guī)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都可享有居留權,這些子女無須經內地有關機關批準,即可進入香港特區(qū)定居。判決同時指出:香港終審法院享有憲法性管轄權,如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與基本法相抵觸,香港法院有權審查并宣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無效。
“終審法院的這個判決,表明它對全國人大的決定具有違憲審查權!倍⒗そ榻B說,“判決后輿論大嘩。面對由此引起的軒然大波,終審法院接受了香港政府律師的請求,于1999年2月26日作出澄清,表明特區(qū)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來自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行使的基本法解釋權來自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同時指出特區(qū)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并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jù)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且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特區(qū)法院必須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依據(jù)!
但事情還沒有了結。香港政府十分關注判決對香港造成的人口壓力,并在1999年4月28日公布了評估報告:如果終審法院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解釋是對的話,那么在未來10年內,便會有167萬大陸居民有資格來香港定居,這樣大量的移民是香港社會和其經濟資源所無法承受的。香港政府終于在5月21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6月26日頒布解釋,規(guī)定只有出生時父或母已為永久居民的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而居權證亦須在內地申辦。
1999年12月3日,劉港榕等17人再就居港權問題上訴到終審法院時,終審法院駁回了他們的上訴,確立全國人大的釋法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次釋法是“解釋政制發(fā)展”,也就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2004年香港正在進行政制檢討,“反對派”提出在2007年(第三屆特首選舉年)和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年)“雙普選”的要求;痉ǖ囊(guī)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根據(jù)其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發(fā)展民主,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的普選(“雙普選”)。2004年4月6日,人大進行了釋法:對于2007年是否進行政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shù)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或者備案,這是必經的法律程序。
“這次解釋表明,在香港實行‘雙普選’并非適當時機,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不包括改變現(xiàn)行政治體制和選舉制度的權力,關于香港政治體制改革的主導權屬于中央,中央有權全程(包括在啟動政改時、而非只在最后的批準或備案階段)參與!倍⒗ふf,“推動香港政制發(fā)展的決定權不是由香港決定的,更不是由香港哪一個政治派別決定的,而是由中央決定的。”
第三次釋法是“解釋特首任期”。2005年3月10日,時任香港特首董建華正式向中央政府提出辭職報告,根據(jù)基本法第53條規(guī)定,由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代理行政長官職務。但新選出的行政長官任期多長,則存有爭論,有人認為任期應是新的一屆,為五年任期,有人認為應是本屆余下的任期,即兩年任期。對此,特區(qū)政府認為,補選產生的新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行政長官任期的余下部分。據(jù)此,特區(qū)政府需要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把行政長官職位在原行政長官任內出缺時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任期,以清晰明確的條文規(guī)定下來。但香港社會對此出現(xiàn)不同意見,有立法會議員公開表示會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草案提出司法復核,而一旦進入司法復核程序,不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因此,曾蔭權代表香港特區(qū)政府于2005年4月6日向國務院提交了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報告,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進行了釋法:兩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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