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的法律解釋制度
全國人大每一次釋法,都在香港引起強烈震動。香港大學法律系汪圓教授認為,釋法爭議源于兩地因為法系不同,而對法律解釋權存在不同的見解。
香港回歸前,基于普通法的體制,法律的解釋權屬于法院,釋法和司法是同一個過程,法院既是司法機關,也是釋法機關。在這種制度下,法律制定出來后,立法機關就不再有發(fā)言權,法律的命運就掌握在法院的手里。由于實行嚴格的司法獨立,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如果需要解釋法律,是不會征求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意見的。如果立法機關對法院的解釋有意見,可以修改乃至廢除或重新制定有關法律,而不會解釋法律。這就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釋制度。
“盡管此前在英國治下,香港的法院所享有的法律解釋權是有限的,但是,其基本精神與其他普通法地區(qū)的制度是一樣的;谙愀厶厥獾那闆r,回歸后,這種法律解釋制度被保留下來了!蓖跽衩裾f,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我國又有大陸法的傳統(tǒng),然而基本法的實施卻是在實行普通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在處理基本法的解釋問題時,立法者面臨兩難的境地,既要考慮到中國內地的法律解釋制度,又要考慮香港普通法體制下的法律解釋制度。最后折中的結果就是基本法第58條的規(guī)定,即根據憲法的規(guī)定,像中國所有其他法律一樣,特區(qū)基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就與內地的法律解釋制度統(tǒng)一起來,體現了“一國”的要求。同時也保留香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釋制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qū)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的條款,但這種解釋又是有條件的?梢娺@是精心設計的很特別的法律解釋制度,它把內地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的制度和香港由法院解釋法律的制度融合在一起了,從而同時滿足了“一國”和“兩制”的要求,形成了獨特的“一國兩制”下的法律解釋制度。
由于香港法律界習慣于從普通法的角度來理解基本法的條款,而全國人大解釋基本法遵循大陸法系釋法的一般哲學和方法,即強調對法律條款原意的追求。這兩種法律解釋哲學顯然會導致結果的不同。例如2005年香港特首董建華辭職后,新特首的任期到底是董特首的剩余任期還是一般特首完整的五年任期,從普通法的解釋方法和哲學出發(fā),明顯是五年。但是從大陸法系的解釋方法出發(fā),自然是剩余任期。
對于全國人大第一次釋法,因為是針對終審法院的判決作出的,當時海內外普遍有一種看法,即人大釋法否決了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侵犯了基本法保障的香港司法終審權和司法獨立!捌鋵,人大的釋法不影響終審法院有關判決的對人效力,案件雙方當事人根據判決所取得的權利和義務仍然有效,既往不咎,釋法只對將來發(fā)生的事有效力!倍⒗ふf,全國人大的釋法明確規(guī)定,釋法不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對有關案件判決的相關訴訟當事人所獲得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留權。也就是說,就訴訟當事人而言,終審法院的判決并沒有被推翻或改變。但解釋公布之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在引用基本法的有關條款時,應以該解釋為準。也即,自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生效之日,中止了香港終審法院所作判決的既判力。
王振民介紹說,在普通法體制下,法院的判決可以成為先例,法院以后在處理同類案件時要遵循先前的判決,這就是“遵循先例”原則。但是如果立法機關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制定或修改了法律,改變了法院通過自己的判決就有關問題所確定的制度原則,那么法院以后處理同類案件就必須遵守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改的法律。這也是普通法的原則,即“制定法優(yōu)于判例法”的原則。
“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最終裁判權’屬于特區(qū)終審法院。把‘最終解釋權’和‘最終裁判權’分開,既符合中國的憲政和法律體制,又是‘一國’和‘兩制’的絕妙結合!蓖跽衩穹治稣f,在“一國兩制”體制下,中國行使憲法和法律最終解釋權的機構仍然只有一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是行使司法最終裁判權的機構目前已經有三個,即設在北京的終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分別設在香港、澳門的兩個特區(qū)終審法院,這三個終審法院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自在自己的管轄區(qū)域內行使自己的司法終審權。
王振民認為,基本法實施十年來,通過三次釋法和長期的磨合,香港作為一個普通法地區(qū),已經轉變成為內地大陸法法域的一個組成部分。(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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