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將到來的五一小長假里,不少人會選擇到附近的國家旅游。出門旅游,圖的就是休閑娛樂、放松心情。然而,隨著近年來人們外出旅游熱情的高漲,旅游中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尤其是出國游,由于前往異國他鄉(xiāng)的手續(xù)繁多,再加上風俗不同,語言又不通,一旦發(fā)生麻煩遠比國內旅游讓人心煩。
出國游中應該注意些什么問題?五一前夕,法官專門收集了一些出國游典型案例,并逐一點評。
【案例】
入境遭拒 旅游費用可部分返還
顧平夫婦在不久前辦理了法國的商務申根簽證,欲進行歐洲商務考察,后計劃更改未成行,二人便計劃持該簽證去歐洲旅行,并找到一家旅行社。旅行社持顧平二人的簽證向有關部門詢問,被告知可以,遂與顧平夫婦簽訂了旅游合同,顧平夫婦支付了14400元。但在旅行第一站荷蘭辦理入境手續(xù)時,荷蘭警方扣留了二人證件并拒絕其入境。滯留兩天后,二人被荷蘭警方遣返回國。
顧平夫婦認為旅行社未盡到告知義務,導致其持有商務簽證不能參加旅游被遣返,向法院起訴要求旅行社賠償旅游費損失14400元和其他損失4500元。旅行社認為,被拒絕入境的原因是當時二人向警方解釋入境的目的不一致,入境國可能產生懷疑,與簽證沒有關系,而且出發(fā)前已告知原告可能會有被拒絕入境的可能,盡到了告知義務,不同意退費。法院最終判決旅行社返還顧平夫婦9000元。
【點評】
顧平夫婦持有的簽證可以進行旅游,關于顧平夫婦稱是因為商務簽證才被拒絕入境沒有證據(jù)加以證明,但顧平夫婦二人因被遣返未參加旅游,旅行社不能證明所收費用均已支出,應當將未支出的費用返還給顧平夫婦,因此法院判決旅行社返還顧平夫婦9000元。
【案例】
丟失客人護照 補辦還要賠償精神損失
2008年王女士參加一家旅行社的境外游,她對旅途和旅行社的服務都非常滿意,并順利回到了國內;貒鴷r旅行社把游客的護照和機票一起拿走辦理銷簽。但幾個月過去了王女士也未見回音,后來才被旅行社告知銷簽過程中旅行社把王女士的護照弄丟了。
王女士起訴到法院,稱自己護照上有很多國家的簽證,是自己多年來經(jīng)歷的證明,既有紀念意義,也是信用記錄,為今后辦理簽證提供了保障,現(xiàn)在護照丟失,以前的簽證記錄都不能再補,經(jīng)濟和精神損失都很大,要求旅行社進行賠償。旅行社僅同意幫助王女士進行補辦,不同意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后判決旅行社支付王女士辦理護照的各種費用并支付損害賠償金1000元。
【點評】
旅行社與王女士的旅游合同的履行是一個完整過程,除了提供旅游服務外還包括根據(jù)合同為王女士辦理各種證件和手續(xù),在旅行社為王女士辦理銷簽過程中將王女士個人的護照丟失,而護照上的各種簽證記錄無法補辦,必然給王女士今后的出國簽證帶來本不會有的麻煩,對王女士的精神情感也會造成傷害。因此法院判決旅行社支付王女士辦理護照的各種費用并支付損害賠償金。
【案例】
誰相信我被強迫消費了
今年年初,崔樺與旅行社簽訂關于到香港、泰國等地旅游的合同,約定旅游時間14天,旅游費用每人4650元,其他未盡約定,以出團通知為準,合同中還注明“香港段自費夜游維多利亞港每人160元,馬來西亞雙峰塔、太子府、水上清真寺、首相府四個自費項目每人250元、小費每人280元,自費項目有關費用,住宿期間的電話、電報費用不包括在團款中!被貒,崔樺將旅行社告上法庭,稱旅游途中導游提出由于是零團費,所有的人必須參加自費活動,每人最少交1000元人民幣,無奈自己只好交納。但因自己不滿意,使用自己的國際長途和旅行社領導及領事館工作人員聯(lián)系后,導游才將1000元返還給自己。另外,自費項目中有些根本就不要門票,有些并沒有導游講解,有些則根本沒有去。崔樺認為旅行社收取自費項目不合法,是強迫消費和亂收費,要求旅行社雙倍返還自費項目費用,并支付自己的電話費700元,賠償精神損失500元。旅行社認為,崔樺在境外打電話支出的費用應由其自己負擔,退費事件的發(fā)生是崔樺交費后認為該項自費活動與其心理定位不符,沒有證據(jù)證明旅行社強迫崔樺消費,旅游合同已經(jīng)注明費用項目,是崔樺自愿交納的,不存在退還問題。
【點評】
崔樺與旅行社通過協(xié)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關于自費項目,原告崔樺在簽訂合同之時即已交納,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是受到了強迫,因此法院駁回了崔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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