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系追索自己的正當權益,但因方式不當,導致債務人周德厚跳入河中溺死。記者獲悉,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岳女士等四人賠償死者家屬各種費用共計85887.95元。
2006年5月1日,周德厚駕駛著農(nóng)用三輪拖拉機在北京市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路莊村口與岳女士駕駛的小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周德厚對這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據(jù)岳女士說,周德厚當時用的是假身份證和假駕駛證,使得她根本無法通過正常的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周德厚是外地人,只是在昌平區(qū)租住民房暫時居住,隨時有可能搬家而“失蹤”。為此,事故發(fā)生幾天后,岳女士和三個朋友一起來到周德厚的暫住地,找他商量賠償?shù)氖隆?/p>
為了防止周德厚逃跑,岳女士一直抓著周德厚的手腕,并將其從屋里拉到了院內,同時撥打了110報警。在院子里,周德厚趁不備逃跑,后向南大河南岸游去。第二天,在南大河內找到周德厚的尸體。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其屬于溺水致吸入性窒息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對此,周德厚的家人卻認為責任都在岳女士一方,因此將其告上法庭,并索要各項賠償共計七十余萬元。
庭審過程中,岳女士等人對事件發(fā)生的過程表示認可,但她始終強調,他們去周德厚住處協(xié)商賠償修車款一事,是主張自己權利的行為,并無不當。因此認為其對周德厚的死并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岳女士和周德厚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交管部門已經(jīng)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賠償問題也應該通過交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解決。而岳女士為追債對周德厚有拉扯的行為,并且在他跑出住處后進行追趕,使得他被迫選擇跳入河中,并最終溺水身亡。周德厚不積極履行交通事故賠償義務,并在岳女士找其索要賠償款時采取逃避的方式,跳入河中,導致死亡的結果發(fā)生,對后果其自己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岳女士與朋友一起找周德厚索要賠償?shù)淖龇ú煌祝c周德厚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對其死亡的后果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故判決岳女士等四人賠償死者家屬各種費用共計85887.95元。(李松 黃潔 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