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東航云南分公司飛行員鄭志宏辭職后遭1257萬余元天價索賠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由于是第二次開庭,開庭時間不到兩小時。庭審中,雙方最大的爭議在于鄭志宏從副駕駛升任機長期間,1200多個小時的飛行屬于工作時間還是帶飛培訓。
在一審中,雙方辯論的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解除合同后,東航云南分公司是否該為鄭志宏辦理各種檔案關(guān)系轉(zhuǎn)移,也就是說,鄭是否可以跳槽;二是鄭志宏在擔任副駕駛期間算不算在培訓,如果算,則需要另外賠償東航537萬元。
二審中,東航方面認為,其已經(jīng)提供了證據(jù)證實鄭志宏在1999年成為機長之前,利用東航提供的機組參與飛行時間長達1529.38小時,同時發(fā)放其間小時費為42萬余元,而法院對此沒有認定。東航認為,鄭志宏利用東航提供的機組參與飛行,由副駕駛升為機長這段時間是在訓練,是在帶飛,這段時間的費用產(chǎn)生是由3450元的單價乘以1529.38小時得出,除了違約金以外,鄭志宏需賠償這部分費用。
鄭志宏則認為,對于法院從高額的1257萬余元降低到137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這筆違約金是認為他在服務期滿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下產(chǎn)生的,將相應約定視為違約金條款。鄭志宏認為,這違約金在費用的確定上不合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鄭志宏還表示,自己確實有1500多小時的飛行,但這是他的工作時間。對此,雙方爭論時,鄭志宏比較激動,脫離律師直接說道:“國家規(guī)定的培訓只有兩種:一是模擬飛行器訓練;二是空載飛行器訓練。而我的飛行都載有旅客,是在為東航工作!编嵵竞暾f,按照國家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有乘客的飛機嚴禁進行飛行員培訓。他認為這段時間應是工作時間,是自己在為公司創(chuàng)造效益,如果這1529.38小時算是帶飛的話,就與東航的規(guī)定相違背,而本案并沒有違約金這一說法,只需要賠償培訓費用。
據(jù)了解,由于本案中東航不愿意調(diào)解,法院將擇日宣判。(謝蘭 儲皖中)
事件回放
2007年5月17日,鄭志宏向東航云南分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
6月18日,鄭志宏向昆明市官渡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申訴書,要求確認他與東航云南分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被駁回。
7月10日,鄭志宏重新向昆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同時,東航及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訴,“要求裁決鄭志宏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仲裁委裁決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則要求鄭志宏賠償培訓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57萬余元,并要求鄭志宏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競業(yè)禁止義務,3年內(nèi)不得從事航空運輸飛行工作!弊詈,經(jīng)勞動仲裁,判賠70萬元。但雙方均不滿意,于是把官司打到官渡法院。
12月27日,昆明市官渡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由飛行員鄭志宏賠償航空公司137萬元,航空公司在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nèi)為他辦理技術(shù)檔案、駕駛執(zhí)照等手續(xù),但判決并沒有禁止鄭志宏今后繼續(xù)從事飛行事業(yè)。一審判決后,鄭志宏不服再次提起上訴要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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