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當被告
楊春德決定去法院討回公道。然而,這場官司一開始就讓楊春德很頭疼:該告誰呢?
按照1983年《南京市城鎮(zhèn)房地產登記辦法》,凡申請房地產登記的,必須提交土地審批文件。房產局辦理這兩個房產證是否查閱了對方的土地審批文件呢?楊春德決定,先告南京市房產局,屋前土地侵權人戴某為第三人。
2007年11月19日,楊春德把南京市房產局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要求撤銷戴某房產證。鼓樓區(qū)法院駁回了楊春德三兄弟的起訴。法院裁定認為,“文革”期間有份文件,1969年后,土地所有權國有化,原告沒有出示該處房產的房產證,所以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楊春德上訴至南京市中院,又被駁回。
既然不能撤銷房產證,那就告土地使用證吧,當初的地籍登記是誰偽造了他的簽名?楊春德盤算,先把屋后那塊地的使用權拿回來,那處房子《80634號權證》是房產局自辦自領的,這塊地不牽扯私人,簡單一些。
2008年1月20日,楊春德仍然向鼓樓區(qū)法院起訴,被告為南京市房產局,第三人為白下區(qū)房產局。法官告訴楊春德,他告錯了,土地問題應該告土地局,不應該告房產局。
楊春德想想,這個說法有道理,只好撤訴。
2008年6月4日,楊春德向玄武區(qū)法院起訴,狀告南京市國土局行政違法,違規(guī)給第二燈泡廠的違建房屋發(fā)放了19950078號土地使用證。玄武區(qū)法院法官認為,該案件訴訟主體不對,南京市國土局是南京市政府的一個部門,應該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在更改了被告后,該案件被玄武區(qū)法院轉到了南京市中院審理。
2008年7月24日,南京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楊春德終于和被告見了面,搭上了話。然而,被告南京市政府的答辯狀又把“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難題推到了楊春德面前。
南京市政府稱,首先,19950078號土地證是合法的,當初建鄴區(qū)房產局向南京市國土局申請土地登記時提供了《房地產權源情況說明》和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市國土局在地籍調查中,楊春德作為相鄰宗地權利人在地籍調查表上簽了字并摁手印,公告期間,原告也沒有提出異議,所以發(fā)土地使用證是合法的。其次,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在地籍調查和權屬審核過程中,建鄴區(qū)房產局已經領取了房產證,市政府才將這塊地登記到了建鄴區(qū)房產局,在房屋證沒有被撤銷前,不能撤銷19950078號土地使用證。
楊春德大喊冤枉,公示期間,他們都在外地,并不知情。可是,還沒等他向法院提出簽名筆跡鑒定申請,訴訟請求就被駁回了。
三兄弟一合計,也對呀,因為當時的情況就是先有房產證,后有土地證,那就還是告房產局吧。
2008年11月5日,狀子剛遞上去,又一個意想不到的問題出現(xiàn)了,南京市中院法官告訴楊春德,第二燈泡廠后來將房產交給了房產局,房產局又將這處房產轉賣給私人,他們所告的19950078號土地使用證是合法的,并不是那張違法的土地使用證,應該起訴原始的那張《80634號權證》。
三兄弟只能再次撤訴。
2008年11月12日,楊春德在南京市中院重新起訴,被告為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為建鄴區(qū)房產局,起訴被告行政違法,違法頒發(fā)《80634號》權證。該案件隨后被南京市中院轉到建鄴區(qū)法院審理。2009年8月7日,建鄴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作為南京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南京市房產局產權市場處工作人員蔡莉莉辯稱,《80634號權證》實際上僅表明房產登記狀況,并不代表土地登記狀況。而原告所訴的19950078號土地使用證和原告沒有利害關系,那是在空地上建的房子,原告如果認為有關系,那就應該出示土地使用證。
建鄴區(qū)法院裁定:《80634號權證》中,只有相關房屋登記內容的記載,沒有土地登記內容,該處房產為公有房。還是按照“文革”期間的那份文件,1969后,土地收歸國有,這塊空地原告并沒有使用,土地使用權登記時,也沒有取得使用權。裁決書最后認定,原告既不是《80634號權證》中房屋的建設者,又非房屋土地使用權人,所以沒有法律利害關系,因此,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對于楊春德提出的地籍調查表上是否存在偽造簽名的問題,法院仍然沒有明確真?zhèn)。楊春德認為,不對那份地籍調查表上的簽名進行真?zhèn)舞b定,就無法明確他家的土地使用權。
三兄弟再次上訴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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