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4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今天(24日)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進行辯論庭前的卷證提示。對特別費“領據(jù)”核銷部分,馬英九與公訴檢察官見解完全不同:馬英九認為領據(jù)核銷后已非公款,沒有繳回問題;檢方則認為,無論單據(jù)或領據(jù),在預算科目上都是同一筆預算,不應做差別待遇。
據(jù)“中央社”報道,合議庭今天提示市府出納、會計人員在檢方作證時的部份供述,指“特別費是屬于業(yè)務性質,應用于公務,沒用完得繳回”。馬英九則認為“證人并不了解我個人對于特別費的有關認知,證人所陳述的純屬個人意見”。
至于特別費“領據(jù)”核銷部分,馬英九表示,特別費以領據(jù)核銷后已非公款,沒有繳回的問題;所謂繳回,是指“單據(jù)”部分,也就是機關預算年度結報,未用完部分應繳回公庫。
辯護律師宋耀明認為,會計人員領據(jù)核銷僅做形式審核,而非實質審核。因此他認為,檢方所提證據(jù)能力“與待證事實無關”、或“不具證明力”。
對證人證述,公訴檢察官侯少卿認為,“證人基于專業(yè)所為證述,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左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特別費是特別費,薪水是薪水,無論單據(jù)或領據(jù)核銷,既在預算科目上都是同一筆,核銷上不應有差別待遇。